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
2024年07月24日 10:26 11667次浏览 来源: 华体会体育,华体会(中国)一站式服务平台 分类: 上市公司 作者: 叶倩
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 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行业地位显著、信用优良、对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给予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便利,并持续完善相应事中事后监管。
据了解,《通知》是在《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6号令,以下简称“56号令”)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做法举措。
《通知》明确支持对象为“行业地位显著、信用优良、对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在56号令基础上提出更高要求,细化“优质企业”界定标准,包括:(一)经营标准: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二)财务指标:近一年营业收入规模排名行业前五,资产负债率等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三)信用等级:企业国际信用评级为投资级(BBB-及以上)或国内信用评级为AAA。(四)最近3年,(1)未发生境内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2)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3)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通知》基于优质企业实际情况,科学设计审批流程,最大限度便利企业申请,具体包括:(一)企业可提交包含子公司在内的年度计划性合并外债额度申请;(二)如申请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暂无法提供已签署贷款协议、但能提供贷款机构意向性文件的,可予“容缺办理”;企业应在首次提取贷款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信息时,补充提供相关贷款协议;(三)如申请发行境外债券,暂未确定主承销机构的,可予“容缺办理”;企业应在每笔境外债券发行结束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信息时,补充提供主承销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四)国内信用评级为AAA且国际信用评级达到A-及以上的企业,申请材料中的专业机构法律意见,可由企业内部法律或合规部门出具。
《通知》在借用外债方面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设计主动条款避免竞争扭曲,务实灵活调整优质企业界定标准保证竞争效率,引导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从支持对象看,《通知》明确指出“积极支持各类所有制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确保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不同所有制的优质企业都能得到政策支持,在降低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保证竞争公平性。从标准制定看,《通知》强调“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及全口径外债情况,适时调整优质企业界定标准”,保证了政策支持的灵活性,避免现行标准不适应未来形势变化、降低市场整体运行效率的情况。从作用机制看,《通知》作出专项声明,对优质企业的任何表述及其借用外债所作的任何决定主要基于企业对外公开信息、不表明其他信息,避免该政策通过信号机制改变参与主体行为、扭曲市场竞争均衡结果。
《通知》的优质企业界定标准合理,事中事后监管较为完善,能够有效防范企业外债违约等社会稳定风险,推动实现发展和安全动态平衡。事前资质认定方面,在符合56号令等规定基础上,追加更高认定要求,保证借用外债企业质量。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指导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加强对企业借用外债、募集资金使用、按规定报送信息等情况的抽查与监督检查,减少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可能的“道德风险”。特定风险防范方面,结合当前现实情况提出科学的分级风险管理办法,针对特定行业企业风险防范提出更高要求,防止行业风险外溢;动态调整优质企业界定标准,防止出现企业个体信用不良传导至国家信用;明确作出政策决定与企业非公开信息不相关的声明,减少政策支持可能导致的资本市场潜在波动。
随着《通知》落地生效,优质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效率将大幅提升,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拓宽外资投资中国渠道,帮助企业优化境内外要素资源配置。同时,外债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责任突出、使命重大,应顺应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围绕国家战略需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和企业发展诉求,进一步推进中长期外债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升利用外债质量与水平。
责任编辑: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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