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我国黄金资源开发政策渐变

2008年11月18日 14:30 671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据中国黄金报消息  上世纪90年代初,只有少数外资企业进入我国从事固体矿产风险勘探工作,其中对金矿的风险勘探处于试探阶段。直到1995年,我国对外资企业开发金矿才作出明确规定。
  1995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第5号令,发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根据5号令的要求,贵金属(金、银、铂族)矿产的采、选、冶炼、加工为限制类,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1997年,这3个部委修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未对外商开发我国金矿的政策作出调整,依然将贵金属(金、银、铂族)矿产的采、选、冶炼、加工作为限制类,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996年,我国颁发了《矿产资源法》,将探矿权与采矿权作为财产权从法律地位上予以确定,实现了与国际接轨,这对引进外资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尽管当时有了政策依据,但整个矿业领域特别是固体矿产,对外合作的进展并不大。为保证21世纪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要,切实改善外商来华投资矿业的环境,2000年12月19日,国土资源部等6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开放非油气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允许外商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与中方合作的方式,开展非油气矿产资源风险勘探。该意见包括一些针对外商的优惠政策。
  2002年3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金矿开发政策作出修改,将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冶炼作为鼓励类,但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将一般的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和开采列为限制类。这就明确了外商在我国开发金矿资源的政策——优惠政策达到了顶峰。之后,到我国勘探开发固体矿产的企业越来越多,其中黄金是主要矿种。
 

规范外商投资黄金开发行为
  2003年,黄金行业管理职能并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提出要调整利用外资的政策。2003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司有关负责人在上海召开的国际黄金投资大会上提出,应鼓励外资参与低品位、难处理金矿重大科研项目开发。对于低品位、难处理金矿资源的开采和选矿,外商仅限于合资、合作,禁止外商独资勘查、开采金矿。
  一年后,对外商开发我国黄金资源的有关政策正式以文件形式对外公布。2004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公布了修改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取消了鼓励类中“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的内容,仅限于合资、合作;保留了鼓励类中“低品位、难选冶金矿的冶炼,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的内容;对一般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依然列入限制类。
  自此,外商开发我国黄金资源的政策进入了新一轮的调整期。
  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再次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修订,10月31日全文向社会公布。新目录对外商参与贵金属的勘查与开采的有关政策做出调整,取消了鼓励外商投资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限于合资、合作)的条款,对贵金属的勘查与开采成为外商投资产业的限制类。
  这次调整是在征求了大量有关专家和企业的意见后作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司有关负责人说,近几年,我国黄金工业整体科技水平明显提高,以前所指的难选冶矿石,利用现有的选冶技术已能处理,并且回收率很高,在处理低品位矿石上也有了很大突破。根据目前的科技水平,已很难界定难选冶矿石和低品位矿石。
  这位负责人表示,对引进外资政策的几次调整,并不违背国家改革开放的宗旨。此举旨在规范外商的投资行为,提高外资利用质量。几年来,我国对外商的规范管理不仅成效显著,而且得到了广大企业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认可。
  为进一步扩大矿产资源勘查领域的对外开放程度,规范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的审批和管理,今年10月21日,商务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08年8月20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从事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的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由中国商务部负责设立审批和管理。此外,外国投资者以其在我国境内的矿产勘查成果在境外上市的,应将上市情况向我国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书面备案。
  业内人士认为,该《办法》对外商投资包括黄金在内的矿产勘查企业设立的申请资格、申请程序、勘探许可证的获取、中外合作时的主体资格认定、利益分配和行为规范、外商矿产勘查经营活动的条件和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外商在我国投资固体矿产资源的行为。
 

责任编辑: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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