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建设的通知
2022年01月05日 9:56 8402次浏览 来源: 发改委网站 分类: 铝相关资讯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建设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21〕1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和《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我委印发了《关于开展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1〕438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各地发展改革委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了40个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60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骨干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为加快推进基地建设和骨干企业培育,确保如期完成建设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节能降碳,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基地和骨干企业实施方案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指导2021年确定的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聚焦《通知》确定的产业布局集聚化、利用方式低碳化、技术装备先进化、模式机制创新化、运营管理规范化等五项重点任务,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进一步完善2022至2025年建设实施方案,突出节能降碳,明确相关建设目标、重点任务、支撑项目和保障措施,重新核算基准年(2021年)和目标年(2025年)的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量和节能降碳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汇总,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及核算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纸质版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2019年确定的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要根据建设进度,参照上述要求调整实施方案,适当延长建设期限,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调整后的实施方案及核算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纸质版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二、加快推进综合利用示范建设
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建设,加大落实推进力度,确保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目标如期完成,推动实现“到2025年大宗固废年综合利用量达到40亿吨左右”目标任务。
(一)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对列入实施方案的重点支撑项目,各实施主体要统筹疫情防控和项目建设工作,加快落实项目建设前期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确保完成建设任务,达到预期目标。
(二)统筹推进示范建设任务。各基地管理机构及骨干企业,要统筹推进示范建设任务,创新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选用先进技术装备,加强信息化管理,提升市场竞争力,每半年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报送建设进展情况。
(三)强化节能降碳示范引领。各基地和骨干企业要以节能降碳为导向,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优化生产工艺流程,开展节能改造,选用高效节能技术设备,回收利用余压余热余能,提高能效水平,发挥好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替代天然资源的协同降碳作用,形成利废建材行业降碳示范效应。
(四)加强协调指导和管理。各基地和骨干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委要落实责任,跟踪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情况,并加强协调指导和管理,完善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五)强化动态监测和督导。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定期调度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的要及时开展督导,对实施方案发生重大调整的要及时组织论证,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调整内容不得影响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六)有序组织评估验收。建设期满后,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及时组织评估验收,明确验收结果,并将评估验收情况、建设成效和经验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加快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各地要加大支持政策配套及落实力度,优先支持基地和骨干企业项目建设,确保顺利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一)加强资金支持。各地要统筹利用资金渠道,加大对基地和骨干企业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力度,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公共服务项目安排上优先向基地和骨干企业倾斜,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示范项目建设。
(二)落实税收优惠。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会同税务部门指导企业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前期手续,切实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
(三)开辟绿色通道。各地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对基地和骨干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基地和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用地、立项(核准、备案)、环评、节能审查等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建设如期开展。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地要及时总结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典型模式,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推广,扩大基地和骨干企业示范辐射效应,不断壮大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调度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进展情况,并视情况开展现场督查,对建设进度滞后、成效较差、违反规定的,将采取督促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问题严重的,取消基地和骨干企业资格。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李开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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