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责任 提高执行力度——专家聚焦《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

2016年07月18日 10:25 1353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8年通过,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经过7年的实践和创新,我国的循环经济产业业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提高法律的适用性,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我国有关部门于去年5月份调整立法规划的时候,提出把《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第二法律进行修订。在日前举行的2016中国循环经济论坛上,专家们聚集法律修订,提出了诸多建议和意见。

  国家发改委体改所循环经济室主任杨春平:

  深化认识 提高执行力度

  我对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有一些思考和建议,下面从以下4个方面展开来说:

  第一,要对现行的法律进行认真评估。认真评估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以后的成效、作用和存在的问题,这是修法基础性的工作。我国是世界上第三个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产生了较大的国际影响。三个国家的立法各有特色,1996年德国首先立法,叫《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立足点在废弃物管理上。日本在2000年出台了《循环经济基本形成法》,建立了一个完整的体系。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9年正式实施。这三个国家的立法,对循环经济的内涵进行了不断地丰富、完善,有力地促进了全球循环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全球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力地推动了循环经济建设,从法律上确定了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国家战略,以循环经济的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3个基本原则为基本构架,强调在生产、流通、消费领域进行贯彻,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为构建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资源保障体系,构建源头减量的国家污染体系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法律保障作用。

  第二,要对我国循环经济的实践进行认真总结。中国的循环经济实践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实践领域最宽、模式最丰富、认识最深刻、政府推动力度最大的,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层层推进的局面。从2004年开始,国家七部委都在不同层面、不同区域开展了试点和示范,在产业领域里面,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循环发展产业体系和社会层面的包括再生资源配送体系、绿色交通、再制造绿色消费等。

  第三,从全球视野深化对循环经济法的认识。把握循环经济的本质内涵,是修订好这部法律的关键。我们从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中国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经济的根本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五个依靠”。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五大发展理念,树立节约集约的资源理念,推动全社会低碳循环发展。循环经济在宏观上是促进经济增长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微观上是企业实现经济发展的绿色基石。

  第四,强化循环经济的执行力度和法规的配套性。我认为这次修法应该把《循环经济促进法》改为《循环经济法》,加强法律的权威性。同时出台一些配套法规政策,有便于提高它的操作性。

  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钱易:

  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我们盼望《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修订已经很久了,现在时间终于到了。我们要把一些内容加进去,比如十八大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到现在,新名词一个一个不断地出现。在修订法律的时候,一定要把有关的名词放在一起来分析、解读,不要造成误读。比如生态文明建设和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绿色发展,这些名词要解读清楚,而且不要有了新名词就把老名词扔掉。

  第二,我赞成把《循环经济促进法》改成《循环经济法》,要涵盖小循环、中循环、大循环,要提倡大力发展生态工业园区。现在中国的工业园区很多,但是真正能够达到生态工业园区标准的并不多。生态工业园区有非常大的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潜力,因为生态工业学要求我们在不同的产业之间建立产业共生代谢关系,建立物质资源的梯级利用关系。在世界上有很多先进的样板,中国也有一些好的样板。

  第三,要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明确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责任,明确规定他们应该做什么,没做到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做什么赔偿。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把生产者的责任写清楚,对消费者的责任也要进行规范。

  第四,降低回收利用废弃物的成本,提高自然资源的成本。我们进行废弃物回收调查的时候,有很多企业反映税收高、利润少,回收利用废弃物的成本比利用自然资源要高。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我们在垃圾里面回收的金矿要比在天然金矿含金量要高的多,这个在经济上怎么反映出来?要将其与政策、制度与法律紧密联系起来。

  重庆市政府参事,重庆大学教授、原党委副书记、原副校长陈德敏:

  集众人之智修订好法律

  第一,要明确《循环经济法》的定位。《循环经济法》的核心是要解决中国的循环高效利用问题,作用很宽。但是作为法律,它总是要针对某一个具体问题,建立起资源循环利用和高效利用的制度和法律约束。

  第二,要围绕中国的资源实际,要确保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对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因此,要充分发挥更多人的智慧,集思广益,做好循环经济法的修改工作,以利于更好地进行资源的再生利用、循环利用。

  第三,要明确废弃物或者废弃物资源的概念。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国家一直在抓资源的综合利用,或者社会资源的可再生利用,实践证明客观规律是对的,为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打下产业的基础、消费的基础,即绿色低碳循环的基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

  修订法律要处理好内外部关系

  这个法应当要进行修改,而且要把握好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我们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指导性作用强,可操作性差。在实际工作中我接触了很多企业,他们投入大量的资金搞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但是遇到了很多困惑,所以我们要处理好外部关系。西方国家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也有一些大的法律体系,但都是从资源回收利用、固体废物、垃圾循环处理再利用的背景上发展起来的。我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是2006年提出来的,距离比较近的是《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3年开始实施,2012年2月29日进行修正,从开发利用到生产加工处理,一直到产品,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激励措施。还有2007年出台的一些法律,这些法律出自各个不同的部门,因此在修改时要注意处理好这些部门之间的关系。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修改,有一些手段和方法要加强,建立起行为模式和法律效果的对应关系。要有积极的后果,包括财政、税收的一些措施应该强化。在调整内部关系的时候,有一些制度要强化,比如延伸生产者责任。是产品责任当中告诉他包括哪些物理责任、经济责任,还有补偿责任,甚至是可以把一些新的经营的方式,政府、产业园和地方间的协议关系明确下来。

  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管爱国:

  以“胡萝卜+大棒”激励和约束企业

  我从企业角度来提几个建议。对于企业不光要有法律约束,也要有政策激励,即“胡萝卜+大棒”。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对推动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也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使企业感觉到在实施过程中缺少环保权威性、约束性。很多企业都盼望着早日修订好法律,希望有一些发展的扶植政策。

  第二,在《循环经济促进法》这些年实施的过程中,感觉其理论性、指导性比较强,约束性、惩戒性比较弱,应该加强这方面的修改。

  第三,以国家发改委为主导的有关部门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出台了一些很好的政策办法、条例,有些办法是行之有效的,比如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第四,循环经济领域宽泛,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都有,要使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根本不可能。日本的《循环社会促进法》下面有很多子法,对很多领域都进行了规范,这样法治的效益会更大。

责任编辑:赵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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