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2014年08月29日 16:8 2256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二)智慧城市推进补助
  1.智慧城市试点示范补助
  (1)智慧城市试点项目补助
  用于县(市)区智慧城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智慧城市特色试点项目建设。鼓励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基础和特点,围绕区域经济建设、市民生活、城市运行、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开展智慧城市特色试点项目建设。
  (2)智慧应用示范项目补助
  鼓励开展社会各领域的智慧应用,重点支持智慧物流、智慧制造、智慧贸易、智慧能源、智慧公共服务、智慧社会管理、智慧交通、智慧健康保障、智慧安居、智慧文化等方面具有引领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智慧应用项目示范推广。
  (3)智慧产业基地试点补助
  鼓励各地建设和培育发展智慧产业基地,重点支持智慧制造产业基地、软件研发推广基地、电子商务产业基地、智慧农业产业基地、智慧创意产业基地等试点。基地应符合主导产业明确,专业化服务配套体系完善,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和产业集聚等条件。经认定后,授予“宁波市智慧产业基地”称号,每家基地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补助。
  2.智慧城市创新项目补助
  鼓励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技术应用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以及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咨询服务、共性技术、支撑保障的创新平台建设。
  3.智慧城市项目前期研究经费补助
  鼓励智慧城市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开展前期研究、项目咨询等工作。
  对于智慧城市试点示范项目、智慧产业基地试点、智慧城市项目前期研究经费这三类,根据项目实施的绩效情况,确定若干个补助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资金补助。补助金额超过100万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4.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经费
  主要用于保障智慧城市年度发展报告和方案的编制、政策和标准的制定、课题研究、项目咨询和评估论证以及宣传推广、合作交流、人才建设、信息安全、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价、试点推进等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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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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