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下采矿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

2014年08月04日 9:19 744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山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暨科技管矿工作会上获悉,今后,山东全省原则上将不再审批地下开采矿山项目,确需批建的须经所在市(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报省审批。
  会议强调,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矿业权设置方案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两年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或频繁调整。省内原则上不再审批地下开采矿山项目,确需批建的,煤矿生产规模须达45万吨以上,铁矿须达30万吨以上,金矿须达6万吨以上;继续暂停审批新建石膏矿,从严控制审批新建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砂(岩)矿。
  会议要求,采取“以奖代补”、减免矿补费等形式,对“三率”指标高的矿企给予适当奖励;推广应用先进适用采选技术,加强共伴生资源回收利用,着力推进矿产品精加工、深加工;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健全动态巡查、联合执法等制度,切实做好汛期矿产开发监管。
  会议提出,凡政府出让的矿业权,除国家特殊规定外,一律以市场竞争方式进行有偿出让,并积极探索网上交易;做好采矿权有偿处置,凡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办理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前,须先处置采矿权价款。

责任编辑: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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