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小春委员:应完善矿业权和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

2009年03月13日 9:24 434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新材料前沿

  “我国百万吨产煤死亡率是印度的10倍,俄罗斯的12倍,南非的30倍,美国的100倍;我国的煤炭回采率平均只有30%,不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一半。这不仅毁坏了资源,破坏了资源型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严重影响着资源型地区乃至国家的形象。尽管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打击私挖滥采、治理矿难等问题上的态度是坚决的、措施是严厉的,但实际效果却差强人意。其根源在于矿产资源的物权属性定位不准,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10日,山西省政协副主席卫小春委员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作大会发言时表示。
  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但《矿产资源法》只明确“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没有将矿产资源本身确定为有价值的商品。
  卫小春表示,这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形同虚设。矿主采挖矿产资源,向政府缴纳一定税费后,销售的所有收入均归自己所有,没有体现国家所有权中的收益权。不仅如此,矿主通过有偿取得的只是探矿和采矿的使用权,没有有偿取得矿产资源的占有权,矿主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不密切。因此,不少矿主特别是小矿主“能挖一天算一天”,为了多挖一天,就四处寻找“保护伞”,很少把巨额收入用于安全生产、改善劳资关系、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
  卫小春指出,矿产资源非人类劳动所创造,虽不具有价值,但具有价格,其价格高低取决于自身的效用大小和供需状况。矿产资源不同于土地资源,土地资源可重复利用,而矿产资源不可再生。土地资源可以作为用益物权实行有期限的出让、转让和出租,但矿产资源只能一次性出让和转让。因此,“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设计是不科学的。
  卫小春建议: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应由实现资源管理型向资产管理型制度转变,构建和完善矿业权和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明确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义务,维护国家资源所有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现在乡镇级矿的产权私下交易很频繁,90%以上的乡镇矿登记产权与实际不符。对此,卫小春建议:应建立矿产资源运行的市场机制,使矿产资源能够根据其内在价格自由出让和转让。政府主要对矿产资源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无须过多地在有形市场中运作。在矿产资源变为资产的前提下,把探矿作为国家责任,所需费用从国家出让矿产资源的收入中补偿;在法律中设定采矿权,作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监督手段。用“矿产资源有偿出让”替代“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
  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卫小春认为,应明确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应当履行的保护环境和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等义务及其应达到的标准,并作出在技术上能够量化、在监督中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使矿产资源所有权成为“绿色物权”,确保“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得到落实。

责任编辑: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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